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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15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受王辉忠主任委托,副主任郭正伟、卓祥騋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邬和民、姚力、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自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42人),市长刘奇,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宏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陶蛟龙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裘蓉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于高明政离开宁波行政区域,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其市人大代表职务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副主任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会议免去高明政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会议作出了关于姚志坚、杨勇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任命姚志坚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宋汉光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杨勇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基于目前市人大有关专委委员和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的缺额情况,为了加强有关专委和工委的建设,切实发挥专委和工委在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惯例,根据常委会有关委员和有关代表的工作岗位特点、本人专业特长,主任会议提请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宁波移动公司总经理姚志坚和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宋汉光为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勇为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委员。
市委综合考虑人大工作需要和常委会机关建设,于今年1月份通过差额推荐考察,提名裘蓉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人选。裘蓉先后在市财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工作。2005年8月,任市人大常委会财政二室主任。裘蓉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较强,从事财政工作和预算监督工作时间较长,熟悉财政工作业务。事业心责任感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个性直爽,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任现职以来,在工委领导的带领下,做了较多工作,取得一定工作实绩。主任会议认为,裘蓉担任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是合适的,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任命。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到会并讲话,副主任郭正伟、邬和民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姚力、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成岳冲,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金珊,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7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劳可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迅速增多,现行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因此对我市机动车维修业加强立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对该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卫生局局长张乐鸣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审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民生和谐稳定,在现行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0年10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海曙、慈溪、北仑等县(市)区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红十字会和基金会是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其活动主要适用已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考虑到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是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慈善志愿服务是慈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省和市对志愿服务已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为了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含义作了界定,有的委员提出,救援和社会救助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而慈善活动主要是民间自发的行为,主要是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等活动,经研究,为保证上下文之间的统一,同时考虑到法律对“公益事业”有明确的定义,其范围与慈善活动的内容有些交叉,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六条对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民政部门不仅要承担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更多地是要承担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第二款中相关部门也存在列举过多但列举不全的情况。经研究,建议将民政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同时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三款。(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十条对“慈善组织”作了界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活动,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慈善组织成立的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二款,考虑到国家已经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都是民政部门,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慈善组织终止的程序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慈善组织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社会组织,建议草案对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作明确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损毁。”(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募捐的具体含义,同时委员们对该条第二款的意见比较集中,认为对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募捐活动限制过多,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增加对“募捐”含义的界定,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为进一步鼓励慈善活动的开展,建议对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规定三种方式,分别是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和取得募捐许可后独立开展;考虑到个人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建议删除。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对申请募捐许可的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的颁发等相关内容作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开展,也可以取得募捐许可后单独开展。不少委员提出,条例主要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而条例规定的许可程序过于繁琐,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过长,会影响公众对慈善的热情和积极性,限制了慈善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建议将许可制度修改为备案制度,并对备案条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机动车正逐步成为群众的代步工具和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万辆,其中汽车86.04万辆,且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市拥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户)3964家,从业人员2.16万人,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维修产值达18亿元人民币。基本形成了一类维修企业为骨干、二类维修企业为基础、三类维修企业为补充,门类齐全、网点布局较为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要求有新提高,国外知名机动车品牌销售企业参与维修等新变化,给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中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机动车维修业整体发展水平偏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检测及维修设备落后,返修率高,无品牌效应;二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欠优。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三是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资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有效的资信评估及规范,资信能力较差;四是机动车维修业无序竞争严重。不少维修经营业户既无合法经营手续,又缺乏必要的维修设备和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总之,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竞争尚欠规范,不仅阻碍维修行业本身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投诉已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维修价格混乱、虚构故障,配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和服务承诺不兑现,虚抬维修价格或增加消费者维修费用等方面,严重损害了托修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一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消费者)掌握信息不对称。多数托修人缺乏对维修价格、配件质量及机动车构造的认知,加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告知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二是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由于现行机动车维修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统计,我市2万余名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800余人,仅占总人数的4%,初中以下学历占近86%。
机动车维修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安全问题,维修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市场管理难度较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督,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行业管理部门也处于“想管好”却“难管好”的尴尬境地。同时,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交通、公安、工商、环保、安监、质监、价格、城管等多部门相互协作,但现行规定对各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未予明确,导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和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在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的指导下,市交通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并参考杭州、青岛、南京等地的机动车维修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与此同时,采用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以及在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市交通局网站上全文刊登等渠道,充分征求并吸纳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代表、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现稿,于今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管理。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并明确了公开的具体内容,便于操作。此外,《条例》还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对机动车维修的收费结算、指定托修、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签订等行为作了规范。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置了相应的禁止行为。
(四)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直接关系到维修质量的好坏,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专门对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及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规定,明确了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当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此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还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更好地维护托修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的投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专门对投诉处理及维修质量鉴定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不少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本章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规定进行执行。”本章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是对相关法规的补充。此外,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除了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法规外,可能还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因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之一。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10年3月,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进行学习和交流,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2010年9月,财经工委听取了市交通局条例起草情况介绍。2011年3月,财经工委多次参与了市法制办召开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4月6 日市政府召开第9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迅速增多。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用条例来规范和解决。一是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水平偏低,维修质量差,影响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也影响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二是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价格混乱、虚构故障、配件以次充好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机动车维修方面问题成为投诉新的增长点。三是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问题。现行有效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主要有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交通部规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对我市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已经不适应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适应和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实际,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借鉴了兄弟省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法规中好的做法,总结吸收了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增加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条款,具有创新性;保护了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机动车托修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兼顾各方相结合的原则。总的来看,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办法》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设立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第二,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机制。《办法》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创新,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在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今年2月底,全市已调处终结纠纷1741起,引导97起纠纷进行尸检或鉴定,发放责任追究或整改通知书822份。2009年、2010年,对已调处终结案件的问卷调查显示,患方对第三方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接近100%。我市解决医疗纠纷的成功做法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高度认可,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称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并被全国各地广泛学习和参照。
去年7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陆续实施,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理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另外,《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部分乡镇政府和部门按照传统的工作方法处置医疗纠纷,有的随意给予高额赔偿。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作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一、关于总则。总则重点对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风险金做了规定。其中《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关于医疗责任保险,《草案》第九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此外,《草案》第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的补充。这主要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赔偿幅度加大;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难以向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追偿;此外,医疗机构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如果属于无责的情况,患者损失就难以弥补。由于医疗责任风险金筹集、使用、管理还比较复杂,因此,《草案》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这为了预防医疗纠纷,《草案》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医疗机构和患方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是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包括加强管理及培训;建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严格执业规范、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预案。《草案》也要求患者及其亲属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按时支付医疗费用、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等。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早在2007年,我委就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政府令,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出台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探讨,从政策层面、法规层面及社会公平层面对《办法》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积极建议。2010年4月,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立法调研组专程赴山西省就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处置作座谈调研,同时,围绕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现状,借鉴国内外预防处置医疗纠纷的有效经验,就该《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我委和法工委主动参与,提早介入,听取情况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意见,不断完善《条例(草案)》。2011年3月29 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是保障民生和谐稳定的需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矛盾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医疗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引导规范各部门、医疗机构及广大群众正确处置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患氛围,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必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条例(草案)》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宁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实际,对医疗纠纷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各级机构和组织的设置及职能等方面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条例(草案)》在《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规范、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起赔额度等,既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也切合宁波现实需要,内容可行,操作性较强。委员们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开展规划基础研究。为培育城市发展新的战略增长动力和空间,实现科学转型及跨越发展,于2010年4月份正式启动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通过前期准备、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已完成总报告初步成果。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宁波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为科学评价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过近几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实施情况,开展了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划管理需要,开展了《余慈地区与宁波中心城同城化发展规划研究》、《宁波卫星城(新型小城市)发展与规划研究》、《宁波市城市生态带规划控制研究》等年度重点研究项目。
(二)大力推进控规编制报批工作。为进一步梳理控规工作思路,切实提高控规的编制和管理水平,开展了控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研究、控规一张图管理研究等。火车南站地段、江北核心区、湾头地区等重要地段的控规陆续审批通过。对火车东站-潘火地段、机电工业功能区块、后孙、鄞奉、长丰、原化工区地段6个控规进行了修编。开展了姚江新区概念规划和城市设计、甬江北岸控规编制。围绕“中提升”战略做好甬江东岸(甬江大桥-庆丰桥)、滨江大道(庆丰桥-中兴大桥)、湾头区块、月湖历史街区、老外滩延伸段、新马路地段等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组织召开4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及时审议有关规划编制成果。
(三)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开展了鄞州新城区下应片区核心区块城市设计、鄞州奉化江两岸城市设计等重点区块城市设计。完成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镇海新城南北区控规等规划编制。开展了北仑《滨海新城空间发展与利用规划》和《滨海新城整体开发策划》。完成《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开展了东钱湖一区三基地及产业空间布局研究、筑岛及浮岛策划与概念性方案设计。完成梅山国际商贸区控规、地方文化社区控规。启动大榭总规修编。相继完成了高新区总部基地二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IBM物流园区的规划、保税区南区配套区功能规划研究。
(五)提高规划管理法制化水平。多次参加《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调研活动,省《条例》颁布实施后,进行了学习宣传,并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制定出台了《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组织进行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调研。根据要求,市规划局对6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继续有效49件,废止10件,修改7件。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制定出台《宁波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管理办法》、《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印发了《市规划核实面积测量操作技术规定》(试行)。
(七)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完成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草案编制。认真做好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全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宁海象山(南部)1:1万数字地形图入库、城市三维精细模型、海曙、江东区1:500数字地形测量动态更新等项目。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与共享,有效避免了重复测绘。累计向社会各界提供各类成果7千余份,为绕城高速和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测绘保障。加快推进规划局系统内部信息共享与应用,完善了局与分局数据库同步更新机制。积极推进市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了项目实施方案。
(八)大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有序推进。研究制定了开展第七轮文明机关创建、深化作风建设年、创先争优活动和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赴街道、社区、乡镇开展规划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在规划“三进”活动中,帮助基层解决了一批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组织了专题辅导讲座,签订廉政责任状,组织了专项检查,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时办理完成人大建议78件,其中主办件15件,办理过程满意率达100%。
(一)加快推进“中提升”重点区块规划建设。组织召开进一步做好“中提升”规划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中提升”规划服务工作进行部署。围绕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推进,建立了规划管理跟踪服务制度。做好湾头启动区、江东核心滨水区前期规划准备工作。完成莲桥街文化商业综合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深化完善鄞奉路滨江商务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南部商务区一期6个项目的规划验收和二期的16个项目的建筑方案多方案比选。完成月湖西区历史街区一、二期收储改造选址,推进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规划实施工作。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并发挥效益,集聚、辐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完成了永达路快速通道和南、北外环快速路规划设计方案。开展了2010中心城市交通对策研究、南站区域交通规划与组织设计、中心城排水专项规划。完成三江片公共停车场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中心城公交专用道规划。办理完成轨道交通一号线号线用地许可、火车南站扩建方案、铁路货运北站迁建方案等。《宁波市余慈地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完成宁波市给水环网毛家坪水厂出厂管复线工程的规划方案,开展鄞州区乡镇给水总干管改造工程规划。
(三)加大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住房建设的要求,编制完成中心城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大力推进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孝闻巷地块、江北大通路地块、湾头城中村部分地块、江东南余、余隘旧村、史魏家改造地块等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2010年重点城建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分解的要求,开展中山路、机场路街景整治规划,做好百丈路、环城西路等主干路的整治规划。开展了户外广告、缓解交通拥堵、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等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划管理措施。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市政府批复的规划有《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城市设计导则》、《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照明规划与导则》、《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雨水利用专项规划》。随着目前东部新城核心区大量地块的开发建设,景观环境的建设也逐渐纳入议程。组织编制了《东部新城生态走廊景观设计》、《东部新城CBD中央广场和中央公园景观设计》、《杨木碶河景观设计》。开展了《东片区河道花园住区社区营造规划研究》。编制完成了《〈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意见,对《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进行修编。
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与实施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功能与品位需要进一步优化与提升,城市空间面临内涵提升与外围拓展双重任务;二是随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南部商务区、江北姚江新区、北仑滨海新城及空港经济区的提前发展建设,需要总规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对用地布局做出相应的调整。三是一些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落地难,群众诉求缺少统一、规范的沟通、解决渠道,一定程度上给规划实施增加了难度。这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下一步不断加以研究解决。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开局之年,是我市推进“六个加快”、全面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我局将从城市在转型发展和新型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愿望入手,围绕“十二五”期间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以规划引领城市功能的跨越,推进城乡空间的融合,带动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枢纽、大网络的建设,促民生、提品质、树形象,为及早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宜居港口城市提供规划保障和支撑。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二是以加强区域统筹规划为着力点,努力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网络化大都市的构想,在深化完善象山港地区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宁波南翼地区空间布局研究;继续强化北部余慈地区研究,全面推进慈溪、余姚的相向融合;根据区域交通一体化要求,开展市域综合交通规划;进一步深化完善杭州湾新区总体规划;加快完成慈城等7个卫星城的总体规划编制,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深化完善中心镇、中心村规划,推动建设“美丽乡村”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
四是以加强重点区块规划为抓手,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对湾头区块、鄞奉路滨江商务居住区、月湖西区、铁路南站客运枢纽等区块的细部研究。加强对高新区软件产业基地、姚江新区、甬江北岸、气象路地段、火车东站潘火门户地区、江东中山东路沿线景观等一批重点区块的布局研究和规划。完成《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修编调整、《东部新城核心区特色景观元素研究》和《东部新城东片区河道花园住区社区营造规划研究》。开展《东片区核心区块城市设计》的编制和《东片区邱隘总部基地城市设计》的完善工作,以推动东片区的建设。
五是以加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体系规划为重点,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社会养老、教育医疗、体育、公交等专项研究。引导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优化设施建设格局,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房和普通商品用房用地供应。做好高铁、城际轨道、市域轨道网络和节点的深化研究,妥善处理交通枢纽与中心城区的关系,继续做好疏港交通的改善,促进港口产业城市的协调发展。
七是以提高规划管理效能为重点,优化规划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完善调整市规划部门与老三区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继续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多方参与,寻求解决问题更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论证研究建立规划审批电子报批制度,从而为创新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改进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九是以深化地理信息共享服务为目标,加快推进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积极推进市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政务电子地图数据库、地名地址数据库等专题数据库,做好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在测绘地方标准出台基础上,全面完成市基础地理信息库标准化改造;加快中小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更新速度,保障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用图的需求;加强海洋测绘,为我市推进陆海联动,发展宁波海洋经济提供科学依据。
十是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思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推动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的领导能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创先争优活动的部署要求,严格“五好、五带头”标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扎实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创新体制机制,破解规划难题。深入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规划优质服务水平。
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能紧紧围绕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城乡规划工作,能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划管理需求,积极开展规划基础研究,科学评估“十一五”期间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极力推进控规编制的报批工作,积极创新和探索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认真做好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工作,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为推进宁波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良好的规划保障;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以深化实施“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年中心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11件,用地面积25.3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37件,用地面积33.64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36件,建筑面积2101.8万平方米,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规划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并发挥效益,集聚、辐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东部新城规划实施工作,能按照《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加快重点区块开发的规划实施,组织编制了生态走廊、城市照明、雨水利用等景观环境规划,对《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评估修编工作,同时认线区块由原来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拓展区规划变更工作,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有序推进。总体上看,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围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规划的科学调控指导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仍然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布局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求,规划功能发挥受到较大的制约,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待加强;规划实施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地较难,规划的规范化管理监督渠道亟待完善,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力度不平衡,规划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管理层次相对较低等问题。
一、科学编制,切实完善规划体系。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通过宁波城市功能定位来提升和优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起点要高,创意要新,注重彰显宜居城市、环境优雅、交通便捷特色,加快城市未来发展战略性的规划研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注重新规划区域的合理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大都市的构想,突出核心区的档次和质量,加强对南翼规划研究,加强对卫星镇规划编制的倾斜力度,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各片区规划、次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都要加强与总规的衔接,使新一轮的近期规划编制更贴近宁波特色,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二、改善民生,加大规划修编力度。要加强重点区块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湾头、鄞奉路、月湖西区、铁路南站等区块细节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心城区重要道路、门户地块、沿江沿线景观的规划研究,完善东部新城河道、绿化、公交场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研究并同步实施。要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做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公交、文化体育等专项研究,完善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深化高铁、城际交通、市域轨道网点的研究,着力缓解并逐步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同时加强城市人居环境的规划研究,做精做细城市设计,优化用地空间和环境景观,提升核心区形象和品位。
三、拓宽渠道,注重法规宣传实效。要以制定出台《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有效利用各种媒介,拓宽宣传渠道,并结合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创建活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大对违章建筑处罚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合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加强规划管理、村民建房、规划执法、信访等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筑的体制机制,从规范制度上入手,弥补现行法规的遗缺,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触犯法律法规。要加强规划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切实增强执法公正和透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和规划人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管理,提高队伍自身建设。要加强基层规划队伍的建设,合理调整乡镇规划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力量配备,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农房“两改”和建设美丽村庄试点经验,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顺利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完善调整市局与各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改进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规范执法管理机制,明确执法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2010年市政府及其各规划部门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但也存在规划布局不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规划实施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地较难、规划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等问题。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总体上科学,可操作性也强,但我市在转型发展和新型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年度规划应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的总体目标和思路,发挥好先导和调控作用。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科学编制,切实完善规划体系。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政府和各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通过提升宁波城市功能定位来优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起点要高,创意要新,注重彰显宜居城市、环境优雅、交通便捷特色,加快城市未来发展战略性的规划研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注重新规划区域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大都市的构想,突出核心区的档次和质量,加强对南翼规划研究,加强对卫星镇规划编制的倾斜力度,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各片区规划、次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都要加强与总规的衔接,使新一轮的近期规划编制更贴近宁波特色,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二、要改善民生,加大规划修编力度。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重点区块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湾头、鄞奉路、月湖西区、铁路南站等区块细节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心城区重要道路、门户地块、沿江沿线景观、新老城区连接带的规划研究,完善东部新城河道、绿化、公交场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研究并同步实施。要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做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筑垃圾处置、公交、文化体育等专项研究,完善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交通规划研究,尽快建立完整的交通数据库。进一步深化高铁、城际交通、市域轨道网点的研究,努力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着力缓解并逐步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加强城市人居环境的规划研究,做精做细城市设计,优化用地空间和环境景观,提升核心区形象和品位。
三、要拓宽渠道,注重法规贯彻实效。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以制定出台《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有效利用各种媒介,拓宽宣传渠道,并结合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创建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和规划理念的宣传,规划部门要敢于建议、善于建议,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传播科学的规划理念,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要加强规划管理、规划执法、村民建房、信访等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筑的体制机制,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触犯法律法规。要加强规划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切实增强执法公正和透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要加强管理,提高队伍自身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规范执法管理,明确执法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规划队伍的建设,合理调整乡镇规划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力量配备,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农房“两改”和建设美丽村庄试点经验,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顺利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完善调整市局与各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改进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今天是我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后,第一次参加全体会议。刚才,我们听取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立法说明,以及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3件法规,件件涉及社会建设,件件事关群众利益,既体现了市人大一贯坚持的服务发展大局的立法原则,也凸显了市人大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的新思路。相信通过这几部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促进宁波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机动车管理、妥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末之年,各方面的工作任务都非常繁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主题主线要求,深入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破难促调,创新开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开门红”。上周,市委常委会专题分析了一季度经济形势,总体判断是“平稳较快,稳中有忧”。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93亿元,增长10.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09亿元,分别增长31.5%和31.1%;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27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880元,扣除价格指数,分别增长8.1 %和7.6%。这说明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有效的,各级干部的工作是扎实的。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发展依然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制约趋紧,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节能减排压力增大,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我们要准确把握宏观形势新变化,及时落实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控物价、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就今年人大工作来讲,我们肩上的责任不小、担子不轻,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很多。比如,如何合力推动“六个加快”,确保“十二五”实现良好开局,使我市在科学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这是我们人大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我们人大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如何胜利完成即将开展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任务,实现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这是考验我们人大的一项政治任务。我们要始终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作为开展“三思三创”活动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行使职权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推进“六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谈三点想法。
相比于许多兄弟城市,我市最大的政策体制优势在于拥有地方立法权。据统计,从1990年我市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开始,迄今已制定了9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还有70件。这些法规在我市实施国家法律、改革经济体制、创新社会建设、促进城乡融合、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促进保障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立法对制度环境变化、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回应还不够及时,与改革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还比较欠缺;有的法规条文看似完备,但往往缺少解决问题的“关键那么几条”;有的法规出台后,迟迟未能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致使法规执行力减弱。地方立法权是最稀缺、最宝贵的政策资源,立法工作的不足,实际上是政策资源的最大浪费。我们一定要坚持“质量为上、急需为先、特色为重”的立法原则,积极探索研究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遵循国家法制统一之规,汲取兄弟城市立法之长,争创我市制度建设之新,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杠杆。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当前,区域竞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市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的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宁波要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先进位、走在前列,一项至关紧要的任务,就是要创新制定一批法规政策,通过法规政策的引领和调节,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各方利益、凝聚社会合力。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扎实做好海洋经济、自主创新、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调研工作,特别是要深入研究我市地方立法的“短板”和不足,抓紧制定一批先导性、方向性、示范性的法规条例,以立法之“先”、之“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先转快转。二是要把握实效性。法规条例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管用、适用。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坚持以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多采取“一事一法”的法规体例,特别是把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府规章和政策及时上升为法规条例,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要坚持不凑数、重管用,坚决避免操作性不强的“景观性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定期评估清理现行法规条例,适时修改废止不适用、不管用的法规条例,防止过时的法规条文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三是要凸显民主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立法机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物品”。这个“公共物品”是否有用,还要看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相一致。因此,在选项、论证、起草、审议、修订、废止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设计好、执行好社会广泛参与的程序,广听民意、广知民情、广集民智,坚决防止闭目塞听、闭门造车等现象。在这方面,历届市人大做得都很好,比如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慈善促进条例,去年10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多次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下步,市人大要在扩大人民群众立法参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进立法听证普及化和小型化、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鼓励引导更多普通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
现在,推进“六个加快”的行动纲要已经制定,应该说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实施路径、保障措施都已经非常明确,下步的关键是要在破难题、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千招万招,不去落实还是虚招;千难万难,不去破解永远是困难。监督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监督越有力,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就越强,“六个加快”工作推进力度就越大,人大自身的地位也就越突出。各级人大要把监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把这一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履行好、行使好。一是要做到敢于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权,人大对“一府两院”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各级人大要克服畏难情绪,始终坚持授权与管权相一致,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问效,敢于向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说“不”,敢于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敢于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部门举“牌”,力求发现一个问题彻底解决一个问题,真正把监督职权用足用好。二是要做到便于监督。人大工作强调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要创新。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拓展新视野,运用新思维,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下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新机制,综合运用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专题审议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书面报告的数量,把更多党委重视、社会关注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在执法检查方面,可以采取网民情的方式,发动网民找问题、找差距、找对策;在代表视察方面,可以采取小组视察的形式,把监督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三是要做到善于监督。去年底以来,市里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召开了一系列工作会议,对今年需要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列出了“清单”和“时间表”。人大要善于抓住监督工作同全市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把监督重点放到正在实施的工作上和正在推进的项目上,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比如,要加强对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投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解决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突破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的“硬约束”;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交通疏解、市容整治等一批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中的“老大难”问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社会治安、住房安居、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等等。总之一句话,人大监督工作一定要聚焦全市发展的大事,关注社会民生的实事,确保每一次监督活动都能解决一批实际问题。
人大的立法、监督工作以及审议决定重要事项,都离不开事前的调查研究。只有把调查研究这项基本功做深做实了,立法才有依据,监督才有底气,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才有分量。当前,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的许多工作还处于启动阶段,各级人大要抓紧确定一批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务“六个加快”的具体实践。就近期来讲,重点是要抓好两个课题的研究。一个是海洋经济的研究。3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3月底,省委专题召开工作会议,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浙江”作了部署;下个月,市里也将召开工作会议,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市人大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可能涉及的政策实施、资源配置、利益调整等问题,包括如何协调海洋渔业、海洋交通、海洋旅游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解决港口扩建、产业布局与岸线保护、生态修复的冲突问题,如何平衡象山港保护条例、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现行法规与区域性海洋开发的冲突问题等,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海洋物权、海洋生态等重大问题进行制度和法规创设,为海洋经济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规保障。另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作了全面系统阐述,并第一次鲜明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宁波作为中央和省里的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我们在去年就明确了8大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创新任务,并把12个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下步市委还将召开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对这项工作,市人大也要及时安排一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推进社会管理服务人本化、社会管理手段信息化、社会管理载体项目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行为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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